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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三, 一月 17, 20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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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申请驳回决定的作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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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专利审查员,何时做出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是一项非常谨慎的事情。这里我们将做简要讨论:

要做出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,需要符合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。

听证原则的基本意思是:在做出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之前,必须将驳回的理由、事实和依据告知专利申请人。

程序节约原则的基本宗旨是:必须在有限次的交流(以通知书的形式)后,做出驳回或者授权的决定。

如果没有听证原则,则会显得对申请人非常不公平,假设审查员以创造性为理由在第一次通知书中就驳回专利申请 ,这在道理上似乎都说不过去;因此,必须给申请人以修改的机会。

但是,如果己经修改,仍然存在可以做出驳回决定的、同样的事实,则应当在一定的交流次数之后做出驳回决定,否则,将陷入无穷尽的循环,非常不利于审查员的工作,对于专利局这样的行政部门而言,其工作也是没有效率的。

因此,审查指南规定,就同样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发第三次通知书的时候就可以做出驳回,这似乎验证了我们国家的一句老话,叫做“事不过三”。

补充:听证原则的相对性,显然,由前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出,听证原则是相对的,不可能是绝对的,否则,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始终存在同一类型的问题,而审查员又不能做出终结性的决定,结果是该申请将在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传来传去,没有截至,这可以说是违背了国家行政部门为人民服务的效率原则。所以,必须有一个限度,就同样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第三次便可以做出驳回决定。

注意,我们也只是使用了“可以做出驳回决定”的用于,并不代表审查员就一定要在第三次通知书时就做出驳回决定,如果可以,从申请人的利益角度出发,允许给以申请人尽可能多的机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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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Comments:

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谢谢你们的工作,我会一直关注

7:16 下午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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